一、产品的内部结构
产品外观设计的外观,应当是在通常情况下敞露于外,常人皆可见的外观,即观察者从外部用肉眼能够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部部分。在通常状态下不能见、不可见的外观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产品的内部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产品的内部与其外观是相对而言的,一般是从物理角度来评判的。客观上被其他部分包裹或掩藏的部分,就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内部。
例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型材类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不会去购买型材本身,他们所消费的是由型材组装而成的产品,但型材的组装者面对的却是型材的断面,如果仅以最终消费者能否观察到为判断标准,则几乎所有的型材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只有法律上判断属于产品的内部设计,如汽车车厢内的设计,才不属于汽车的外观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内部与物理意义上的产品内部是有差别的,物理意义上的产品内部通常是由产品客观存在的物理结构来决定的,而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内部除了受到物理意义上的产品内部的限制外,还受到观察人群的限制。
二、产品材料
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所进行的设计,必须具有人为因素,自然形成的外观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材料本身体现的外观虽然也会成为工业产品外观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没有人为因素参与,此类外观不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所以单纯由材料形成的外观也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比如木材的花纹,石头的纹理或叶子的形状等。综上,产品材料通常应当排除在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材质的变化对产品的外观设计产生了显著影响。成为人为设计的一部分的,这种材料使用的变化也能够成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因素。例如,使用透明材料替换不透明材料,往往能够使整个产品的外观产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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