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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使用了别人的著作无需支付费用呢?

来源:知羚网 阅读量:1162 发布时间:2020-12-14 15:05:32

      哪种情况使用了别人的著作无需支付费用呢?在著作权的权利中,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且无需支付报酬的。但是在使用他人著作时应当点明该著作的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且需要保护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做出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的事情。著作权中存在的权利限制包括以下情况: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七)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八)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九)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也受到保护;


      (十一)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十二)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本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以上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哪种情况使用了别人的著作无需支付费用呢?以上所说的这些情况,都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但必须要指明作者姓名几作品名称,且需要保护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做出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的事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拿他人作品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这很容易发生侵权现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会选择支付一些费用给权利人,而后进行著作的正常使用。